广元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元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首页 >> 信息内容
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 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上传单位:集团公司    更新时间:2022/3/10    报送单位:办公室 ]

政策解读:http://gzw.cngy.gov.cn:88/gzw-website//admin/hyCommon/stateAssetsNews?id=402896197e4812f8017e940092f000c1

各市属企业:

《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办法》经市国资委党委2021年第47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        

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行为,防范企业债务风险,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直接监管的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展的筹措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信托、基金、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债务类融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作为担保人以企业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形式不包括依法取得担保资质的企业开展的担保业务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决策程序、审批权限、风险管理等有关事宜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审批的融资和担保事项,市属国有企业应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上报。

 

章 融资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市属国有企业应探索建立融资方式及成本机制,降低企业资成本。

 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融资计划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完善企业融资决策程序。

  (一)市属国有企业单笔融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单笔融资额 1000 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报市国资委审批;单笔融资额 5000万元(含)以上,由市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前款规定以外的市属国有企业子公司融资由母公司根据企业内控管理制度研究审批。

(三)市属国有企业申请发行各类债券,由市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 市属国有企业报批的融资事项,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融资事项请示文件

(二)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财务状况说明,可行性和必要性,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拟融资的金额、期限、融资成本、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担保情况;

(三)企业董事会审议决议;

市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融资事项实行动态监管,企业应当在金融机构放款后5日内,将资金到位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  市属国有企业申请发行债券的,应当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

(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已发行债券情况;

(三)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债券期限、利率和发行价格预测、承销方式和信用评级,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还本付息方式和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四)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在每年初报送企业上年度融资情况。

    

章 担保管理

十五 市属国有企业开展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对等原则;

(二)审慎和严控风险原则;

(三)依法担保和规范操作原则。

十六  市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担保行为管理,审慎对外提供担保。决策时应对担保方基本情况、信用、担保项目情况、融资偿还计划及风险控制措施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依法依规签订担保协议,全面完善反担保措施,严控风险。

(一)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可按规定提供担保。

(二)市属国有企业可按规定为本企业子公司和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子公司提供担保。

(三)市属国有企业为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所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出资比例。确需超过的,对超过出资比例的担保额应由其它有关股东通过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能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报市国资委审批,所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不得超过出资比例且与其他股东享有相同的担保人权利。

)除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外,市属国有企业不得为非市属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担保。

  十七 市属国有企业担保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完善企业担保决策程序。

  (一)市属国有企业担保额 1000 万元以由企业董事会决策担保额1000 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报市国资委审批;担保额 5000万(含)以上,由市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前款规定以外的市属国有企业子公司担保由母公司根据企业内控管理制度研究审批

  (三)按市委市政府要求,确需对非市属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提供担保的,由主办责任企业依法依规制定担保方案,落实反担保措施,完备内部决策程序,并逐级报市政府批准。

十八 市属国有企业批的担保事项,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担保事项请示文件,说明企业担保事项的原因、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担保类型及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时间、金额等相关情况;

(二)企业董事会审议决议;

)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材料被担保人融资所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被担保人信用记录、重大诉讼、仲裁、或有负债及行政处罚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人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相关证明;

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十九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属国有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一)批准的担保事项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未实施,仍需实施担保的;

(二)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

(三)担保期满后继续提供担保的。

二十 市属国有企业给国有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合并分立、产权转让等事项导致可能丧失国有控股权的,应当在合并分立、产权转让方案中提出明确规避担保风险的措施。

二十一 市属国有企业应按规定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如实提供本企业全部担保事项,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逐笔披露全部担保行为,对形成或有债务的担保行为应做重点详细披露。

二十二 市属国有企业应切实加强对借款债务人财务状况和担保项目动态管理,若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及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二十三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在每年初报送企业上年度担保情况。

 

章 责任追究

二十四 国资委将市属国有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考核指标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领导人员评价范畴。

二十五 市属国有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复文件的,市国资委将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复。

二十六 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活动出现下列情形,市国资委责令限期纠正、通报批评;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建立企业融资和担保相关制度的;

(二)不按三重一大决策规定集体决策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及未按规定报审报备的;

(四)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五)出现融资和担保风险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六)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十七 承担融资和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审计、资产评估、提供法律意见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经查证严重失实市属国有企业不得再聘请其从事相关业务市国资委根据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则

 市属国有企业偿还政府隐性债务涉及的融资行为按照市财政局《市属国有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其中,为偿还政府隐形债务本息确需融资借新还旧的,需将融资方案及政府隐形债务借新还旧申请表送市囯资委审核,报市政府审批;为避免债务违约需债务展期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将债务展期必要性说明,展期债务规模、期限,债权人同意展期文件等报市国资委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企业通过政府专项债方式融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十九  市属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有关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依据本办法修改公司章程。

三十   经市国资委研究同意实行高度市场化经营管理的混合所有制或股权多元化企业的融资、担保行为按照市国资委批准的运行机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市国资委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打印本篇文章    关闭窗口

 

广元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